| 摘要: | 臺灣國民教育小學階段舞蹈一直未獨立成一藝術科目,長期以來附屬在「體育」科目內,在不同時期的國家「體育」課程標準可見舞蹈的足跡與發展,舞蹈課程目標與教材比例皆被明確規範,1945 年至 2000 年國家課程標準的七次修 定,舞蹈教材、內容與目標也隨之修正調整。臺灣 2001 年實施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舞蹈與戲劇共置於「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表演藝術」,從原「體育」科目以鍛鍊強健體魄與身體適能,後轉以藝術為學習創作和表達其觀念與情感的藝術與人文教育目標,學習內容與要項教材、學習時數比例亦出現變動,舞蹈在九年一貫「表演藝術」課程彰顯全然不同於「體育」科目強身健體之目的性,藝術形式與情感表現才是舞蹈列於「表演藝術」課程之教育目的。本文旨在整理 1945 年後臺灣光復實施課程標準時期,至 2011 年課程綱要替代課程標準,舞蹈於國民教育小學階段「體育」課程標準規範、內容與要向,以及九年一貫藝術與人文領域「表演藝術」課程之發展脈絡為討論,聚焦臺灣國民教育小學階段舞蹈從「體育」科目轉以「表演藝術」課程之發展轉變與影響。透過文獻分析法,將資料歸納、比較、分析,以所得資料做為理解國民教育小學階段舞蹈教育發展之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