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我國女工托育空間之法規探討.pdf檔名:14260026462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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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題名: | 我國女工托育空間之法規探討 |
摘要: | 我國於民國六十五年內政部所制頒之工廠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即規定:「工廠僱 用女工者應設置哺乳室;於可能範圍內並設置托兒所,僱用看護、褓姆,妥為照料。」 以此條文規範之形式而言,其性質屬於強行規定中之強制規定。當時勞基法與性別工作 平等法等制定法尚未制定,法定之女工托兒所之托育空間,並未規範。其並非在當年我 國社會之政、勞、資之間,對女工之托育空間之要求已有共識而制定之托育空間規範。 我國女工之托育權益,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制度應為工作-福利 模式之社會福利制度,以支持女工兼顧就業和育兒,其應非規範勞動條件之制度,該制 度並未明文賦予個別勞工向雇主主張提供托育服務之權利。其對雇主之義務之規範,甚 為限縮。然而,依該法可要求雇主為勞工設置或安排托育機構以提供托育空間給勞工, 托育空間之可獲得性與近距離性可以因而確保。而至於對個別女工而言,雇主為其設置 或安排具可負擔性之托育機構而提供其托育空間,該法並未能確保。 |
類型: | 期刊論文 |
西元出版年: | 2011 |
著作語言: | zh_TW |
關鍵詞: | 工作-福利模式社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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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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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標準 |
作者: | 謝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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